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作者:浙江恒威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25-03-07 10:52:36

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金融消费者也对金融产品有了更多的需求,而非法集资手段也不断翻新,侵害了大家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们要擦亮眼睛,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观念,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知识学习,学会辨别违法行为,守住钱袋子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刑事领域并没有将非法集资设定为一个单独的罪名,非法集资主要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179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分享

1、解债领域非法集资骗局典型案例

201912月,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依法对众合XX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立案侦查。经查,20168月以来,众合XX公司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推广团队,对外宣称能够有效化解法院难以执行的呆、坏、死账等债务,以承诺每月返还固定收益为诱饵,诱使客户签订《债事服务协议》《易物卡购买合同》《委托寄卖合同》并缴纳费用,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具体模式为:众合XX公司要求解债人(债权人或债务人)按解债金额的一定比例(一年期50%,两年期30%,三年期20%)缴纳费用充值购买易物卡,并缴纳解债金额7%8%作为服务费,承诺提供等值黄金珠宝质押并从缴款次月起每月定量返款(债务总额除以解债期限),直至期满债务返完。返款以积分方式返至客户易物卡上,积分可提现,也可在其线下签约商户或全乐优品APP网上商城购物消费。

常见手法

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所谓债事服务”“债务化解”“解债资讯等业务的企业,以向客户提供债权债务抵消、托管、整合、化解、实物兑换等服务为名,承诺将客户手中的债权转化为持续现金流并定期返还收益,诱使客户缴纳咨询费、保证金,甚至投资入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存在较大非法集资风险。

风险提示

实践中,所谓的解债机构不负责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也不提供实质性的解债措施,本质上是以解债之名行集资之实,靠拆东墙补西墙集资来维系合同。由于解债活动的资金运转不存在可持续性,一旦出险,投资者将面临严重个人财产损失。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防止上当受骗。

2数字藏品类非法集资骗局典型案例

受害人朱先生于20228月加入某平台的藏友微信群,群里不仅会有群友推广、介绍和讨论数字藏品,还有很多成功人士晒单,声称通过该平台的数字藏品挣到了很多钱,甚至有人还用赚到的钱买了一辆车,这令朱先生心动不已,赶忙向群友取经。

这时,一名自称该平台公司官方工作人员的客服开始向朱先生推广藏品,并承诺涨幅空间大,有机会获取高额回报。为了打消朱先生的顾虑,客服还表示即便是贬值了,还会由公司来兜底,可以说是一本万利。经不住诱惑,朱先生便花了数千元购买了该平台公司的数字藏品

得知藏品的价格越来越高,朱先生也越来越兴奋。然而好景不长,几个月后,工作人员借技术原因、公司休息等借口,称要关闭市场整顿,无法进行交易。与此同时,群里的工作人员成功人士也突然全都失联,朱先生这才惊觉上当了,赶紧向警方报案。

常见手法

不法分子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将数字藏品存在巨大升值空间作为噱头,以数字藏品发行名义,公开宣传标的物的价值和高增值性,面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发行、交易数字藏品的幌子,通过价格干预,肆意炒作,以承诺高额、原价退款保护机制等骗术,套取资金后关闭交易渠道跑路实现诈骗钱财的目的。

风险提示

数字藏品多数平台或个人不具备资质、无正当实体,收益与其承诺的回报不匹配,资金安全无保障,其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3涉农项目投资类非法集资骗局典型案例

安徽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用土地,作为仙人掌种植基地。对外宣称种植仙人掌可以得到高收益,参与集资可以得到高回报。在集资过程中,王某某经常带领群众到仙人掌种植基地参观,夸大种植基地面积;宣传种植仙人掌高产利丰,引诱客户购买公司的仙人掌;并承诺投资者在第一年、第二年分别可获得投资金额30%50%的高额收益。结果不到两年,该公司就不再对生产基地进行管理,对于基地生产出来的仙人掌也不再回收。在拖欠的集资款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依然欺骗客户,继续非法集资。截至案发前,非法集资6500多万元,涉及2600余名参与者,案发时未归还集资户本金2700余万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

常见手法

不法分子往往以响应国家农业政策、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推动特种农产品开发等名义,编造出种种吸引眼球的噱头,许以高额回报,引诱群众参与投资。如利用群众对某个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方面的谎言,虚构高收入、高盈利的产业链条,借特种农产品种养的名义,以普通群众很少接触的产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风险提示

农业领域的非法集资通常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能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等形式的高额回报。对于投资者来说,一定要深入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理性分析投资收益的可能性,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相关信息。对所谓高回报、保本金、低门槛等诱惑,对打着各种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要保持头脑清醒和理性判断。

 

文章部分内容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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